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亮剑”

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化妆品案

年7月7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牛路某公司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54种化妆品未标明中文标签,涉及DAR朵梵、ASTALIFT艾诗缇等9个品牌的产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现场化妆品等产品合法来源及相关凭证。7月7日至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通过品牌所有人及品牌授权代理商对其中相关化妆品进行鉴定,全部为正品;随机抽取9个品牌44个批次化妆品委托检验机构对汞、铅、镉、砷等指标进行检测,所检参数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委托丽水评估机构对31个品种的化妆品进行价格评估。委托公证机构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翻译,获取了其品名、规格、生产商、经销商、产地等相关信息,全部为国外生产、经销的产品。案值近万元,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之规定,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19元,并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化妆品和包装盒。

案例二:某建材公司等4家违法主体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系列案

年至年4月15日期间,丽水某建材公司为推销其经营的卫浴,其公司主管人员丁某某通过同行分享的方式长期非法获取丽水市莲都区、开发区新交付小区业主信息,包括小区业主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内容,收集的信息交由公司员工,通过打电话或者利用“云通讯平台”软件群发营销信息的方式发展业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共计条(纸质名单条、电子名单条);群发营销信息条。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丽水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溯源查处,又于同年4月16日、5月14日,分别查获某物业经理樊某某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丽水市某装饰工程设计公司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丽水市某涂料商行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等3起案件。

本系列案中,当事人丽水某建材公司以及该公司主管丁某某(公司法人)、某物业经理樊某某、丽水市某装饰工程设计公司负责人赵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擅自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丽水市某涂料商行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虽未触及刑法,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三:于某销售安宫牛黄丸假药案

年4月8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购买的“安宫牛黄丸”系假药。经查,投诉人通过他人认识自称为同仁堂销售部经理的于某。年9月,投诉人通过于某购买了11盒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每盒3万元,共计33万元。年9月4日,投诉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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